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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技巧(三)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⑥工资福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难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 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住房 公积金为工资总额的10%、退休保险基金为工资总额的20%、医疗保险基金为工 资总额的7.5%)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以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它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 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它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 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工资总额的14 %,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 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需要调增199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补缴相应税款, 但不得实施处罚,对以前年度的有关问题不予追溯。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 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税所得 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职工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 予作为费用列支。   ⑦公益、救济性捐赠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 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 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联合国儿童 基金组织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 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⑧境外劳务费用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为销售本企业房屋而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 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 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⑨财产损失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 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坏账损失等,具体包括:固定资 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损失、 失窃损失、自然灾害损失以及自然淘汰损失;存货损失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存 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库存残损霉变损失、失窃损失、自然灾害损失以及自 然淘汰损失;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 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15)其它有关费用的处理   ①董事会费和董事费   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 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和标准,一般 由董事会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 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 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均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 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②预提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 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 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若应由本期 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坏账准备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 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 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 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以外的企业,应从严掌握,如确有需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汁提坏账准备。   从事金融行业的企业,可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计提坏账准备, 其他行业均应按年未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指资金融通信用票据,不包括见票付款的 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难,未到期的债权 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放款业务中的抵押性质的贷款,由于其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 时,可以用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 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能计提坏账准备。   ④职工培训费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对职工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原则处理:企业开 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 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列为当期费用,但个别数额较大的,税务机 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支出,无论在开业前或开业后发生的,均应按照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有关规定处理。   ③支付的补偿金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属于购进或受让资产有关 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 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补偿金不易分项计入所购资产原值,也可 视同无形资产支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 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10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 内平均摊销。   ⑥房屋装修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 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 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 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 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⑦在中国境外缴纳的税款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 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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