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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技巧(四)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案例376]   [案情说明]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33%,增值税率17%, 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 66万元;   2002年1月26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受托代理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经过审查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账证资料,发现下列问题:   (1)5月份购入一条新的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共生产产品2吨,发生成本8 万元,销售后共得款项31.7万元,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12月10日因开发新产品,购入一台价值8万元的测试仪器,已获得税 务机关批准允许在计算本年度所得税时一次件扣除。由于是12月份购入,企业尚未 提取折旧。购入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3)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德阳电器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湖 南德阳电器有限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40万元,12月31日,根据法律诉讼的进 展情况和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 赔偿是35万元。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350000     贷:预计负债           350000   [要求解答]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调账与补税的会计 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问题: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 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 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 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因此,上述账务处理正 确。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本例应按在建工程试 运行净收益确认当期所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2)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应予一次性 提足折旧。   [账务调整]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账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贷:累计折旧             80000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如果与或 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 履行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 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对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 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 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 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 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当“很可能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的合理估计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 除的“确定性”原则。   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 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计算说明]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补缴所得税额为:   利润总额=200-8=192(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2+35=3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         =192+37-0=22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29×33%=75.57(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75.57-66=9.57(万元)   [会计处理]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税款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5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57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8-9.57=-17.57(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5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700   (3)补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5700     贷:银行存款              95700   [特别提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定义,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 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 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等。对或有损失应 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而不按“最佳估计数”扣除。   因此,在会计上按“最佳估计数”确认或有损失时,以及按实际发生数对预计负 债进行结算时,均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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