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技巧(四)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案例376]
[案情说明]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33%,增值税率17%,
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
66万元;
2002年1月26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受托代理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经过审查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账证资料,发现下列问题:
(1)5月份购入一条新的生产线,在试运行阶段共生产产品2吨,发生成本8
万元,销售后共得款项31.7万元,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12月10日因开发新产品,购入一台价值8万元的测试仪器,已获得税
务机关批准允许在计算本年度所得税时一次件扣除。由于是12月份购入,企业尚未
提取折旧。购入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3)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德阳电器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被湖
南德阳电器有限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40万元,12月31日,根据法律诉讼的进
展情况和律师的意见,认为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可能性在50%以上,最有可能发生的
赔偿是35万元。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诉讼赔偿 350000
贷:预计负债 350000
[要求解答]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调账与补税的会计
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问题:
(1)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
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
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
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因此,上述账务处理正
确。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本例应按在建工程试
运行净收益确认当期所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2)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应予一次性
提足折旧。
[账务调整]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账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贷:累计折旧 80000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如果与或
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
履行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
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对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
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除税
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五项原则,即权责发生制原则、配
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中,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
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由于“或有损失”只是当“很可能导
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时进行的合理估计金额,在确认“或有损失”时违背了税前扣
除的“确定性”原则。
因此,对会计上确认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当未来不确定事项的
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时,则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计算说明]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补缴所得税额为:
利润总额=200-8=192(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2+35=3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金额-纳税调减金额
=192+37-0=22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29×33%=75.57(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75.57-66=9.57(万元)
[会计处理]建阳兴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补缴税款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5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57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8-9.57=-17.57(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5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700
(3)补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5700
贷:银行存款 95700
[特别提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定义,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
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常见的或有事项有:
商业票据背书转让或贴现、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等。对或有损失应
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而不按“最佳估计数”扣除。
因此,在会计上按“最佳估计数”确认或有损失时,以及按实际发生数对预计负
债进行结算时,均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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