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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享受税收优惠(下)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第二种情况,经过协商,武汉金沙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向汉阳凯平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翟建平支付现金49万元,向汉阳凯新 电子有限公司、武昌佳华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武汉金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01 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   由于非股权支付额(即支付的现金)49万元仅占所支付的股权面值301万元 的16.3%,不超过20%,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选择下列方法进行所得 税处理:   方法一:汉阳凯平电器有限公司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不计算缴纳企业所 得税,其2000年未弥补亏损由合并后的武汉金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用其应纳税所 得弥补。   假定合并后武汉金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为1400万元,2001 年武汉金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750万元(未弥补亏损前所得)。 则武汉金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可弥补合并前汉阳凯平电器有限公司亏损的 所得额为:   可弥补亏损的所得额=750×350÷1400             =187.5万元。   则合并前汉阳凯平电器有限公司2000年发生的亏损额可全部由合并后的武汉 金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用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方法二:汉阳凯平电器有限公司的原股东汉阳凯新电子有限公司和武昌佳华机电 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汉阳凯平电器有限公司的旧股交换武汉金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的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其换得的新股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 本为基础确定。   假定汉阳凯平电器有限公司建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汉阳凯新电 子有限公司投资100万元,武吕佳华机电有限公司投资72万元,翟建平投资28 万元。   则合并后,汉阳凯新电子有限公司新股计价仍为100万元,武昌佳华机电有限 公司新股计价仍为72万元,并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若以后汉阳凯新电子有限公司 和武昌佳华机电有限公司将新股转让,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末交换新股的翟建平取得的全部现金支付额49万元,应视为其持有州日股的转让 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21万元(49-28),依法缴纳所得税。   方法三:武汉金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汉阳凯平电器有限公司资产的计税成本, 以汉阳凯平电器有限公司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即取得的资产的成本仍为660 万元。   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有关税收优惠按以下 规定处理:   (1)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应承续 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具体税务处理按以下方法进行:   ①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己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重新 享受。   ②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 的企业继续享受至期满。   ③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 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按照以下办法,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中剩余 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业务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 税收优惠的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第一,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仍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延续合并前的生产经营 业务,合并后的企业能够分别设立账册,准确合理地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 额的,可采取据实核算的方法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合并前的企业在合并后未分设为相应的营业机构,或者虽分设为营业机构, 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合并后的企业未能准确合理地计算其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 所得额的,应以该企业中适用不同税务处理的各营业机构或各类业务间的年度营业收 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比例中的一种比例或多 种比例的平均比例,对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行划分计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 后年度的有关项目数额不易确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或其他合理 期间的有关项目数额确定上述比例。   (2)减低税率的处理   对合并后的企业及其各营业机构,应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有关地区性或行业性减低税率,并按上述第一、第二的 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3)前期亏损的处理   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法定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 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 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照上述第一、 第二的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 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具体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91条第2款规定执行: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 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营业机 构,应当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 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 用的税率纳税。   2002年7月16日,有两家合资企业,因为处于企业产品生产环节的上下游, 为了扩大生产,实现互惠互利,两家企业经协商,准备合并为一个企业。甲企业处 于所得税减半征收期,乙企业处于亏损期。两企业的税务经理电询君洋财务服务中心, 问关于企业合并有什么具体的税收政策?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以上两企业应统筹考虑:是采取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的办 法。因为有一个企业税收优惠期未满,另一个企业存在亏损,就涉及继续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和亏损弥补的问题,具体技哪种方式处理,我们将在后面的纳税筹划和合理避 税内容中论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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