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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改“投资” 少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捐赠一般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对其他组织 或个人无偿给予物资或现金的行为。企业通过捐赠,可以实现财产转移的目的,公益 性捐赠还可以扩大企业的影响,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但近日注册税务师在对某企业 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如果企业把对另一家企业的捐赠改变成对另一家企业的投资, 受赠一方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可获得投资利润,从而实现两方的“双赢”。   龙腾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电石为主的工业企业,2000年1月份开始投产, 2002年该企业又在外县市投资筹建了宏达公司。2004年1月份,龙腾公司为 了扶持刚刚成立的宏达公司,打算把价值300万元的原材料捐赠给宏达公司。   龙腾公司聘请的注册税务师得知该企业这一计划后,马上与企业老总取得联系, 并对捐赠一事进行了以下税收筹划:   方案一:龙腾公司2004年2月份,把出厂价为300万元(公允价为420 万元)的原材料赠给宏达公司,2004年度龙腾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800万 元,宏达公司2004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那么这两家企业 2004年到底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呢?为了简化计算,在这里暂不考虑以前年度企 业亏损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费用支出情况。   1.龙腾公司2004年应纳所得税=1800×33%=594万元。   其理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 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 予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显然该企业捐赠的物资不属于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因此其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其应纳增值税为71.4万元 (420×17%),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94万元。   2.宏达公司200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420)×33%= 468.6万元。   其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捐赠的税务处理规定: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 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 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 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 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 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 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 资产摊销额。   方案二:龙腾公司2004年2月份,把出厂价为300万元(公允价为420 万元)的原材料用于对宏达公司的投资,投资的股份占宏达公司的8%。2004年 度龙腾公司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800万元,宏达公司2004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 额1000万元,那么这两家企业2004年到底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呢?为了简化 计算,在这里暂不考虑以前年度企业亏损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费用支出情况。   1.龙腾公司2004年应纳所得税=1800×33%=594万元。   其理由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支出等资 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投资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宏达公司2004年应纳所得税=1000×33%=330万元;应纳增 值税=420×17%=71.4万元。   其理由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投资的收入不纳企业所得税。   3.龙腾公司2004年度分回税后利润=(1000-1000×33%)× 8%=53.6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龙腾公司2004年如果把捐赠变为投资,就使受赠方宏达 公司少纳企业所得税138.6万元(468.6-330)。同时,由于龙腾公司 把捐赠变为投资,可使自己从宏达公司额外分回税后利润53.6万元。所以,一般 来说,企业对外投资比捐赠划算得多。   但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是有风险的,如果被投资方一直处于经营亏损状态或者是 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投资方,那么这个税收筹划方案就需要进一步研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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