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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发行债券 享受纳税递延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 方式。《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 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而债券可以等价发行、溢价发行 或折价发行,并且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企业债券发行、 溢价折价摊销方法不同,虽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 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企业发行债券时精细筹划,可以使 利息费用前移,所得税递延缴纳,相当于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例如:某企业2004年1月1日拟发行5年期面值总计为1000万元的债券, 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假设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2004年实现的税前 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债券发行费用。在使债券购 买人获利相同的情况下,现有五种发行方案:   方案一:等价发行。票面年利率为4%。   2004年利息费用:1000×4%=4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 -40)×33%=19.8万元。   方案二:溢价发行,溢价按直线法摊销。票面年利率为5%,企业按1044万 元,[即必要报酬率为4%时的债券价值:1000×5%×(P/A,4%,5) +1000×(P/S,4%,5)=1044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4年利息费用:1000×5%-44÷5=41.2万元;应纳企业所 得税:(100-41.2)×33%=19.4万元。   方案三:溢价发行,溢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票面年利率为5%,企业按 1044万元的价格出售。因欲使债券购买人获利相同,故债券实际利率为4%,则 2004年利息费用:1044×4%=41.7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41.76)×33%=19.22万元。   方案四:折价发行,折价按直线法摊销。票面年利率为3%,企业按955万元 [即必要报酬率为4%时的债券价值:1000×3%×(P/A,4%,5)+ 1000×(P/S,4%,5)=955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4年利息费用:1000×3%+45÷5=3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 (100-39)×33%=20.13万元。   方案五:折价发行,折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票面年利率为3%,企业按955 万元的价格出售。   与方案三同理,本例的实际利率为4%,则2004年利息费用:955×4% =38.2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8.2)×33%=20.39万 元。   可以看出,在以上五种债券发行方案中,方案三是最佳方案,方案五是最差方案。 企业采用溢价发行且溢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时,由于溢价摊销金额是逐期递增的,每 期实际利息收入是逐期递减的,故税前会计利润后移,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金的时 间价值,加快发展。而企业采用折价发行且折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时,由于折价摊销 金额是逐期递增的,每期实际利息收入也是逐期递增的,故企业前期缴纳税款较多, 提前负担税收,于企业发展不利。   另外,当企业享受“免征所得税两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企业发行债券 应选择方案正好与上例相反,应首选折价发行且折价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以充分享受 减免税政策,合法节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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