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捐赠 优惠不同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某企业在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时,有
两笔捐赠支出扣除项目被国税机关发现属于违规。一笔是该企业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
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50万元,一笔是该企业直接向一突遭灾祸的个人捐赠1万元,
企业均作了全额扣除。该企业依据的是《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009号)中规定的:“向慈善机构、基金
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
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前全额扣除。”
税务人员向该企业办税人员解释,该企业的捐赠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受灾地区捐赠的50万元已经超过了企业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的3%。税务人员进一步对该企业办税人员解释说,目前我国的捐赠项
目很多,但看似同是捐赠,扣除的规定是不同的。
那么,目前在我国主要有哪些捐赠项目可以在税前扣除呢?扣除的规定都有哪些
不同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条例第6条第2款(4)项
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
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
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
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
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相关文件为:《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0]30号)、《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
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关于纳税人向中国
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07号)、《关
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0]628号)、《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
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
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
号)、《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2号)、《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
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关于纳税人向中
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2号)文
件等。
还有一些其他捐赠项目,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均明确了其扣除规定。
那么,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怎样计算的呢?依据有关法规,要进行所得额调整,
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将调整后的所得
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救济
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