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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纳税所得 改变资产结构

录入时间:2003-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3信息】 进行税收筹划要达到什么目的?目前人们 普遍接受的观点是,通过筹划节税,减少现金流出,使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是企业 价值最大化。   但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有更深一层的目的:税收筹划与企业的经营战略息息相关, 某一个税收筹划可能对企业价值没太大影响,但有时会改变一个企业股东双方的地 位,使企业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并使企业的体制发生根本变革,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和活力。   某国有商业企业A隶属于B市商业集团,B市规定所有的国有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之 前改制完毕。前几年,A企业因包袱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人心涣散,一直处于亏损 经营状态。商业集团几次想对A企业进行改制,因种种原因都未能成功。从2002年开始, A企业市场销售额有所回升,效益好转。商业集团想趁此机会,在B市规定的最后期 限之前将企业改制完毕。因经过多方争取也未能找到外来投资者,只能决定将企业改 为国家和内部职工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改制时点定为2003年9月30日。   2003年9月,A企业按B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如职工补偿金等)对 财务报表进行了模拟调整,为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初评摸底, 初评后的账面资产总额10000万元,负债8000万元,国有所有者权益2000万元。企业 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征求职工意见,职工的出资额最多能筹集到1500万元,也 就是改制后职工的出资比例为1500/(2000+1500)=43%,国有股比例为57%,职工 股达不到控股地位。   在讨论改制方案时,职工认为要想使企业有更好发展,克服原有大锅饭体制的弊 端,必须由职工控股,才能真正盘活企业资产,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凝聚力。因此最后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是在股权设置时职工股必须控股,否则职工不参与改制, 从而使改制又陷入僵局。   鉴于上述情况,商业集团咨询了几家咨询公司,咨询公司认为:若其他改制形式 行不通,即只能由国家和职工共同出资的话,国有净资产在无法减少的前提下,要想 职工控股只能由职工再自行筹集资金达到控股地位。但目前职工出资额最多能筹集到 1500万元,难道改制又要搁浅?偶然的机会,商业集团的财务负责人与笔者闲聊提起 这件事,咨询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经过调查发现,A企业2003年损益表资料如下:1月~9月累计销售收入60000万元, 成本费用58000万元,会计利润2000万元,所得税660万元,净利润1340万元,所得 税按会计利润以33%的税率计提预缴。笔者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缴纳上做一些文 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 办法,预缴是实现均衡税款入库的一种手段。由于企业的收支要到一个年度终了才能 准确计算,无论在预缴中采用何种办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B市税务机关制定的所得税预缴政策为:“原则上按纳税期限 的实际数预缴,为了征收方便,可按企业当期实现的会计利润为基数预缴,年底汇算 清缴”。这也是通用的政策规定。   从该企业改制的实质上看,是吸收新股东,从税法的角度看,改制前后的企业的 纳税义务人并没有变化,改制年度还是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义务具有延续性,不会因 企业改制而使纳税义务中断或将一个纳税年度人为分为两个纳税期间。从B市的所得税 预缴政策可以看出,在年度中间的涉及纳税调整事项可以调整,也可以不调整,由企 业选择。由于B市的企业对该政策不了解或出于计算方便的需要或出于滞后纳税考虑, 都采用“纳税调整事项年底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的方法。这种方法对正常经营的企 业有利,因此A企业自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以来,一直都采用纳税调整事项年底汇算清 缴时一并调整的方法,并认为这是惟一的方法。   笔者对企业的损益状况进行详细审核后发现:2003年1月~9月共计有纳税调增事 项3030万元(主要是利息支出、回扣支出、赞助支出、捐赠支出、罚款罚金等),以 纳税调增事项为突破口,给企业提出了如下建议:在A企业2003年9月份的会计报表 未对外报出、所得税也未申报的前提下,可以在9月份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3030万元,会计报表中增提1000万元的所得税费用,使1月~9月的净利润减 少1000万元,同时确认1000万元的负债(应缴税金),使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减少1000 万元。通过以上所得税的筹划,企业的国有净资产由2000万元降低为1000万元,职工 的持股比例由43%提高为60%,对改制后的公司具有控股地位,从而可以使改制方案 在职代会上顺利通过。   纳税调整事项在2003年9月底和年终调整而调增的所得税,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现金 流出是一样的(不考虑时间价值),但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分析却完全不同:企业A 在改制前(2003年9月底)调增的所得税直接冲减国有资本,税款全部由国家承担;在 年终调增的所得税,因企业改制已完成,由新、老股东即国家和职工按各自持股比例 分别承担,职工的利益受到影响。因此有些税收筹划方案在特定的条件下反其道而行 之(如本案例由滞后纳税变更为提前纳税)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个看似平常不 过的纳税调整事项,改变了一个企业的命运。此案例给税收筹划的目的赋予了更广、 更深的含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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