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法(下)
录入时间:2003-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3信息】 [案例434]
[案情说明] 资兴市年利达皮件厂经资兴市税务机关鉴定,认为其能准确核算成
本费用支出,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因而应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
税。资兴市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测算,核定资兴市年利达皮件厂应税所得率为10%。
2002年,资兴市年利达皮件厂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为898 200元。
[要求解答] 资兴市年利达皮件厂200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计算分析] 资兴市年利达皮件厂2002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资兴市年利达皮件厂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应
税所得率=898 200÷(1-10%)×10%=99 800元
按照规定,企业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则该皮件厂应纳税额为:
资兴市年利达皮件厂应纳税额=99 800×27%=26 946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