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4/2005信息】 刘小姐前不久从县城调到市里工作,
便想将她去年4月在县城购买的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卖掉,然后在市区重新买
房。已有人打算出价12万元购买,但刘小姐预期房价还有上涨空间,打算等有人出
价12.5万元时再出手。她的几位税务干部朋友听说此事后向她建议:如果过了5
月底,即使卖到12.5万元也不划算。刘小姐惊问何故,朋友们为她算了一笔账。
如果刘小姐在5月31日前将商品房卖出。那么,商品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
下,属于个人自用普通住宅,且居住时间已超过一年,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对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
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
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
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
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即刘小姐只需缴纳印花税
120000×5÷10000=60(元)。
如果刘小姐在6月1日之后卖房,则不仅要缴纳印花税,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刘小姐还需缴纳营业税。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
附件《营业税税目税率表》,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则刘小姐应缴纳营业税
125000×5%=6250(元)。尽管多卖了5000元,但减去营业税
6250元,印花税也多缴纳5000×5÷10000=2.5(元),实际刘小
姐还少得1252.5元。
看来刘小姐确实要重新考虑一下卖房计划了,以免无故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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