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并纳税筹划浅析
录入时间:2005-05-1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9/2005信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资本
市场的发展,企业间购并活动越来越频繁,而不同购并出资方式、股权与现金比例大
小不同、不同企业购并会计处理方法,将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纳税义务。购并各方对购
并活动应事先筹划安排,既能达到企业购并的战略目标,又降低购并活动成本,从而
获得较大的纳税利益,实现购并企业整体价值的提高。
一、企业购并出资方式的筹划
企业购并实现方式主要有现金收购、股票收购、综合证券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
对企业纳税影响不同,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1、现金收购。它是指并购方筹集足够现金购买目标公司全部资产或目标公司的
股票、股权,一旦拥有其大部分或全部股权,目标公司就被并购。在国际税收实践中,
采用现金收购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目标企业收到现金的时间。我国税法规定将
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净收益作为所得税计税依据。同时规定纳税人发生
合并时,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
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即只有现金收购方式可享受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
旧的“税收屏蔽”优惠。倘若购并方采取分期支付现金方式收购,那么,既能减轻购
并企业一次性支付大量现金负担,也可以减轻当期目标企业股东纳税负担,从而达到
节税目的。
2、股票收购。它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自己的股票,以换取目标
公司的股票、股权或资产的出资方式。在国际税收实践中,采用股票收购方式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是目标公司出售股票、股权时间,依据损益计算资本利得税,这种方式
具有递延纳税优势,而且世界大多数国家对其实行轻税办法。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如
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他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
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也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的20%的,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股票收购方式换
入固定资产只能按目标企业账面净值确定的旧基础,不能享受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
增值的折旧的“税收屏蔽”。
3、综合证券收购。它是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以现金、股票、股权证、可转换债
券等多种形式证券组合出资方式。若购并方向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获取债券利息支出抵免所得税好处。
二、股权与现金比例的纳税筹划
由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与现金比例不同,将导致不同的所得税处
理方式。因此,在纳税筹划时应注意,涉及被合并企业转让所得是否缴税、亏损是否
能弥补,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股利折现、接受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等问题。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1)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
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经评估
确认价值确定成本。(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
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一是被合并企业不确认
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前亏损,若未超过
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后企业按规定弥补。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
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二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
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例:C公司2000年9月兼并某亏损企业D。D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
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550万元,经双方协商,C用
以下方案兼并D:方案甲,C公司以180万股权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D企业;方
案乙,C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D企业。C公司合并合股票市价
为3元/股,C公司共有已发行股2000股(面值为1元/股)。假设合并后,被
兼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
前的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
为10%,所得税率为33%。(注:C法定盈余公积按10%、法定公益金按5%、
任意盈余公积按10%计提;C于每年末支付股利。)现对两个方案分别计算如下表
(单位:万元):
方案 方案甲 方案乙
项目 ①非股权支付额/股权(面值) 10/(180×1)<20% 100/(150×1)>20%
②D企业转让所得纳税 免税 (180×3+100-500)×33%=16.5
③D企业合并前亏100万元处理 C第一年弥补900×550/(2000×3)=82.5 不能由C企业弥补
C第二第弥补100-82.5=17.5
④C合并D新增资产抵免税 0 (550-500)/5×33%=3.3
⑤第1年支付D股东股利现值 [900-(900-82.5]]×33%×(1-25%] [900×(1-33%)+3.3-165]×(1-25%)
×180/2000×(P/S,10%,1)=38.6 ×150/2000×(P/A,10%,1]=30.16
⑥甲:C第2年支付D股东股利现值/ [900-[900-17.5)]×33%×(1-25%) (900×(1-33%+3.3]×(1-25)×150/2000
乙:C第2年~第5年支付D股利现值 ×180/2000×(P/S,10%,2)=33.96 ×(P/A,10%,4)×(P/A,10%,1)=98.27
⑦C企业以后年废支付股利现值 [900-(1-33%)]×[(1-25%)×180/ [900×(1-33%)]×(1-25%)/10%
2000]/10%×(P/S,10%,2)=336.37 ×(P/S,10%,5)=210.6
⑧现金流出现值总计 10+38.67+33.96+336.37=419 100+16.5+30.16+98.27+
210.6=455.53
比较计算结果,C公司应当采用甲方案。由于企业购并纳税筹划是一项复杂而细
致的工程,所以纳税筹划必须考虑股权与现金比例、企业经营亏损、行业利润率高低
等因素对税收、现金流量造成的影响。
三、企业购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筹划
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企业纳税产
生不同的影响,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对并购企业当年的纳税影响。由于净资产在购买法下按公允价值入账,在权
益结合法下按账面价值入账,因而在通货膨胀时的权益结合法的净资产较购买法低。
购买法仅将合并日后被兼并企业实现损益纳入损益表,而权益结合法是将被兼企业整
个年度的损益并入合并企业的损益表,只要合并不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
并购当年按权益结合法处理合并业务较购买法所得的收益要大,则此时对所得税影响
是权益结合法纳税高于购买法。因此,应选择购买法处理合并业务,以利于节税。
2、对合并以后年度的纳税影响。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并确认合
并业务发生的商誉,不将合并前被兼并企业留存收益纳入合并企业,而权益结合法按
账面价值计量资产、负债,不确认商誉,将合并前被并企业留存收益纳入合并企业。
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产生的结果是:购买法(现金收购)加大了资产的未来“税
收屏蔽”作用,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减少
企业未来利润,从而达到节税目的;而权益结合法则不能增加资产的未来“税收屏蔽”
作用,不会增加未来经营成本,导致合并企业未来利润较大、纳税较多。因此应采用
购买法处理购并业务。当然,若企业购并费用较大,特别是直接并购费用较大时,可
选择权益结合法,这是因为权益结合法的合并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有利于减少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而购买法将直接购并费用计入合并成本,间接费用才计入当期损益。
(h2005040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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