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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合并其他企业进行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4信息】 13.2.4  合并其他企业进行混合销售 或兼营业务的税收筹划   1.合并其他企业进行混合销售业务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判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 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标准是,纳税人年应 税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 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据此,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公司,当其主要客户是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最终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并购特定工商企业的方式,从事一定的货物生产、批发或 零售的业务,而就全部收入按照较低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例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 可以合并一家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提供劳务。只要其建材的销售 额不超过其建筑施工的营业额,就仍然可以按较低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兼营生产性经营和非生产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例如,某电子设备厂是 生产性内资企业,由于其产品销路不佳而处于微利状态,但仍应按33%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而某外商投资的电子设备厂主要从事外购成套电子设备散件进行组装的业 务。虽然获利较高,但由于其不是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前述的减免税政策。我们的 建议是对这两家企业进行合并,组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将新企业的组装业务收入 控制在低于生产性业务的范围(当然也可以通过扩大生产性业务来达到这一目的)。这 样,新企业既从事了利润率较高的装配业务,又享受到了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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