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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合并时承继税收优惠可节税

录入时间:2004-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4信息】 13.2.5  合并时承继税收优惠可节税 我国1997年4月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 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   1.定期减免税优惠   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适用范围的,可以承 继合并前的税收待遇。   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享受期未满而且剩余期限一致的, 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无期满。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定期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 或者其中有不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合并后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划分计算,对其中 剩余减免税期限不一致的分别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对不适用税收优惠业务的应纳税 所得额,不享受优惠。   收购和被收购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继其原税收待遇, 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收购和被收购企 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 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待遇;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 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的 优惠。   2.减低税率   对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营业机构,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照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有关地区性或行业性降低税率,并按税法规定划分计算 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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