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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13.1.1  企业分立中增值税的税收筹 划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 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 物。   这也就是说,增值税纳税人除经营免税产品外,还可能兼营非免税项目的产品。 如果企业将生产免税与非免税的项目分立开来,那么就可以降低总体税负,否则,免 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要合起来按非免税项目的税率征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 式为: 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当月全部增值税进项税额   案例13-1   某制药厂主要生产抗菌类药物,也生产避孕药品,2000年该厂抗菌类药物的销售 收入为400万元,避孕药品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0 万元。该厂是否应把避孕药品车间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个制药厂?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题意,现将案例中组合资料列示下表:                图表13-1 ┌─────┬─────┬─────┬─────┬────┬─────┐ │      │      │  销售收入│      │  不可抵│   进项税额│ │  类别  │  品名  │      │可抵扣比例│    │       │ │      │      │  (万元)  │      │  扣比例│   (万元)  │ ├─────┼─────┼─────┼─────┼────┼─────┤ │  免税产品│  避孕药品│  100   │      │  20%│       │ ├─────┼─────┼─────┼─────┼────┼─────┤ │非免税产品│抗菌类药物│  400   │  80%  │    │       │ ├─────┼─────┼─────┼─────┼────┼─────┤ │  合计  │      │  500   │  80%  │  20%│   40  │ └─────┴─────┴─────┴─────┴────┴─────┘   分析   (1)合并经营时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40×100/500=32(万元)   (2)另设一个制药厂   ①如果避孕药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万元,则该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为35万元(40-5),大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可多抵扣3万元。此时另设一 个制药厂有利。   ②如果避孕药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该制药厂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为30万元(40-10),小于合并经营时可抵扣的32万元,则采用合并经营较为有利。   由此,可以假设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为X,可以计算出平衡为:   40-X=32  解得,  X=8(万元)   即当避孕药品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时,分立经营与合并经营在纳税上并无区别。   此时,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为:8/40×100%=20%   免税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0/50×100%=20%   因此,当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与免税产 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比例相等时,分立经营与合并经营在税收上无差别。   根据上面的计算过程,可以推出平衡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进项税额×[(1-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100%]=全部进项税额× 可抵扣比例   即: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因此,   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 采用合并经营较为有利;   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产品销售额/全部销售额)时, 采用分立经营较为有利。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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