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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13.1.2  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的税收筹 划   从所得税方面考虑,我国实行的所得税是比例税率,而不是累进税率,企业分立 对降低整体税负的作用不大。但是,为了照顾利润水平比较低的企业,我国的企业所 得税在33%的基本税率上,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 下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减按较优惠的税率征收。即:年应纳税所得 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这种税率结构相当于全额累进 税率,从而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例如,假设企业分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应 纳所得税额为:11×33%=3.63(万元)   分立后,如果两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1万元,其中一企业为9万元(适用 税率27%),另一企业为2万元(适用税率为18%)那么,两企业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9×27%+2×18%=2.79(万元)   比分立前节税0.84万元(3.63-2.7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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