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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合并时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4信息】 13.2.2  合并时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   由于企业购并是税收的一个新领域,对这方面的财务会计、税收规定与有关公司 应缴纳的税收有很大关系,因此,要进行税收筹划能要了解这方面的法规,我国关于 企业合并的税法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8]97号),另一是《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按照上面税法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如下:   1.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 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 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价款的方式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也 不相同。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 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 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 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 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 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 所得弥补。   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 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按照此项规定,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将企业利润转移到 亏损企业账上,表面上是冲抵亏损,实质上是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额来抵减其应缴纳 的所得税,从而使合并后企业的税负降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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