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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购销活动的税收筹划——购销定价的税收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4-03-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3/2004信息】 (2)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由上文增值税固定资产升值率免税节税点的分析可知,以640万元的含税价格销 售该资产,该公司的实际收人会比按600万元销售增加3.77万元。但是,在这个过程 中,由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因而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增值税与企业所 得税呈现的是一种负相关关系,这时就需综合税收筹划:   ①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定价如果在资产原值以下,不出现财产转让所得,不用 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   ②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如果可以定在资产原值以上,但不能定在固定资产 升值率免税节税点以上,出于节税考虑,企业会把销售价格定在资产原值的水平,这 时不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也不用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   ③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升值率以上,固定资产 升值率分析表明该价格将比节税带来更大的收入时,就需要进行包括考虑企业所得税 在内的综合税收筹划;   ④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升值率以上,企业以高 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但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 后的余额小于资产原值,即没有应税所得,那么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升值 率分析结果也不会产生影响;   ⑤如果企业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价格可以定在固定资产升值率以上,企业以高 于资产原值的价格销售,而且不含税销售收入减去处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 用后的余额大于资产原值,发生应税所得,那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升值率 分析结果会产生影响。   假设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固定资产的原值为Pt,资产升值 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收入,多增加的收入为AvAT,处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 费用为D,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t。这时,因固定资产升值而比免税多增加的收入 AT(AT为资产升值比免税多取得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收益)要减少到:   AT=AvAT-(S-Pt-D)×t   还是上述案例,如果公司按640万元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他情况同前,处 理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允许扣除费用如果是3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则   AT=AvAT-(S-Pt-D)×t     =3.77-(603.77-600-3)×33%     =3.77-0.25     =3.52(万元)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该公司因资产升值而比增值税免税多增加的收入要减少 0.25万元,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收益还是增加了3.52万元(3.77-0.25)。   2.购销活动中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   购销活动中的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购销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等 业务活动中,利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手段,将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 促使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以减轻整个企业税收负担。   在运用转让定价时,通常由转出利润的关联企业一方高价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 和零部件价款,低价出售商品,而转入利润的关联企业一方则相反,低价支付机器设 备、原材料和零部件价款,高价出售商品。   下面分析一个案例以说明其中方法。   案例10-8   某集团公司生产一种产品,市场最终接受价格为每件100元,有关单件产品的情 况如下:生产成本40元。销售费用30元,若暂不考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每件产品应交所得税额为:(100-40-30)×33%= 9.9(元)   (1)该集团公司经市场调查后发现,其产品主要是销往南方五省区,因此经董事 会讨论同意,在广东深圳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一切产品均由该销售公司负责销售,集团公司只重生产。为此定价如下:   集团公司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为单件60元,则集团公司应缴所得税为:(60- 40)×33%=6.6(元)   销售公司应缴所得税为:(100-60-30)×15%=1.5(元)   整个集团共计纳税:6.6+1.5=8.1(元)   比未设销售公司前,单件产品节省税款支出1.8元(9.9-8.1)。   (2)集团财务总监认为,只要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 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还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深圳销售公司。因此,集团将销售 给深圳销售公司每件售价压到50元,   则集团公司应缴所得税为:(50-40)×33%=3.3(元)   销售公司应缴所得税为:(100-50-30)×15%=3(元)   整个集团共计纳税:3.3+3=6.3(元)   由此可见,单件产品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节省税款支出1.8元(8.1-6.3)。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节省税款支出3.6元(9.9-6.3)。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转让定价可以使集团整体税负降低,但值得注 意的是,在进行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一是两个关联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 率,例如33%、15%或者33%、27%、18%等,二是两个企业必须同属于一个利益集 团,否则“肥水就会流到外人田”。还应注意的是,转让定价的企业要有利润,而且 应达到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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