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折旧的税收筹划——常用折旧方法的税负分析(下)
录入时间:2004-0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5/2004信息】 (2)采用加速折旧法时,
假设前5年,该企业折旧全部提取完毕,即前5年纳税额为0,税负为0,在后5年,
企业的利润总额均为60万元,则每年的年应纳税额=(60-40)×40%+(40-20)×
30%+(20-10)×10%+10×5%=15.5(万元)
税负水平为:15.5/60×100%=25.83%
为了便于比较,将企业后五年所纳税款用10年加以平均,则10年内每年平均应纳
税额为:
15.5×5÷10=7.75(万元)
年税负水平为:7.75/30×100%=25.83%
计算结果表明,平均年限法比加速折旧法税负水平低。
其次,要看企业是否处于减免税的优惠期内。我国税法有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
当企业在减免税优惠期间,如果固定资产折旧速度过快,那么,在减免税优惠期的后
期及期满之后,企业所得税税负就会很重。因为企业在可以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可以
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费用了,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如果外资企
业在开业初期发生亏损,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在以后5年内从税前利润抵扣,
抵扣之后有盈利的那年,确认为获利年度,从该年起,执行减免税待遇,这就意味着
企业按法定税率正常纳税的年度进一步推迟。此时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的缩短折旧年限
或加速折旧法均是不可取的。
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那么:
(1)对经营者而言,加速折旧使企业减少了所得税支出,经营者可以自由支配的
资金增加了,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的资金减少,同时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
在为企业服务,但是“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同时提供相当于“折旧”资金,这些
都为企业未来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供了“避难所”,提供了化解风险的“武器”。
因此,对经营者来讲,不管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为了获得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都愿
意采用加速折旧法。
(2)对所有者而言,加速折旧使得利润减少,其中所得税支出也减少,从而减少
了所有者应得的权益,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同时加速折旧还使企业税后利润递延,这
势必会延长所有者的投资回收期,使所有者的投资处于通货膨胀和企业经营风险之中。
这是所有者所不愿看到的,因为作为企业所有者,都希望企业在近期获得较高的利
润,以尽快收回投资。而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补偿,要留在企业,直至
投资期满,不能将提取的折旧额分配给所有者。因此,所有者是不希望企业,尤其是
新建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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