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9.18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和处
罚问题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
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
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当企业已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
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认定是否构成
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缴纳出口商品可退税税款的纳
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是否骗取出口退税罪,除应当注意把握以上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注意区分
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但何
谓数额较大,刑法未作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应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因此,认定本罪,应当注意
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2.注意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缴纳了税款。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缴纳税款,却采取假报出口
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则行为人所造成的事实并没有缴纳税款,这
实际上是偷税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以偷税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所
骗取的税款超过其缴纳的税款,则超过部分并不是行为人所缴纳的税款,应视为未缴
纳税款,如果数额较大,又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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