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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出口退税——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9.9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只有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于 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办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 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成本。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相一致,原《出口货物 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 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然 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 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这种计算办法,简称为“免、抵、退”办法,在1994年办 理退税时,主要适用于对内外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成本的生产企业,1997年2月国务 院规定: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 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除了另有规定者外,自1997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1993年12月 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自2001年1月1日后也按此办法执行。免 税,是指对上述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上述货物应当免 征或者退不能耗用的材料、零部件税款,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税款;退税,是 指上述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由于应当抵扣 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 额予以退税。   另一种计算办法是: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 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由于运用 这种办法是以购进的出口货物先缴税,然后再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审批退税,因此, 简称“先征后退”,主要适用于未按第一种“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 业和外贸企业。   1995年,国务院调低退税率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出口货物退(免) 税若干问题规定》对上述退税办法作了一定的修改。经修改后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的退税办法如下:   1.对确定为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 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其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程序是:   (1)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2)按该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税基所适用的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的离 岸价格折合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当期(是指一个 季度内,下同)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   (3)用剔除后的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4)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 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如果该企业出口货物占当期 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则对当期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不予办 理退税。   2.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限于有进出口经 营权),1995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条 文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 税率审批退税。   3.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 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和该货物适用 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4.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等4类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特准 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退税率 计算退税。   5.对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免)税货物出口的,由于小规模纳税 人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票所列销售额含增值税。当特准退税的货物属于以农产品为 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以及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的货物的范围时,退税率为6%,当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属于农产品 范围时,则退税率必须是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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