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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出口退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9.10 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 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增值税   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 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上述所称“出 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 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 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 资企业),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 项税额。   5.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而转作内销时,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 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调整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1993年底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 产的出口产品,凡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 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比照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但新上生产项目不得重新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只能延续享受该企业尚未期 满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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