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出口退税——增值税出口货物免税并退税适用范围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9.5 增值税出口货物免税并退税适
用范围问题
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
物;
3.(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的自产货物;
4.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
自产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个人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不予
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上述企业如出口这些货物是不按“免税并退税”
政策处理。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除上述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外,其他大量生产性企
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是对一般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搞
出口贸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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