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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第10章 企业内部核算的税收筹划   利用企业内部核算进行税收筹划,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 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进行的企业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 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获得税收利益。   10.1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 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 等。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在理论上, 企业存货的成本流转与实物统转应该是一致的,只有这样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才是 最准确的。   但是,这必须通过个别计价法才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对于多次购入或制成的 商品能够确定哪一些已经售出,哪一些还包括在存货之中,这样,就能按它们购入时 的不同价格或入库时的不同制造成本来分别计价。这种方法工作量极大,对于多数企 业来讲,是难以办到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把存货的流动建立在一定的假 设基础上,这种假设与实际的货物流转是不完全一致的。这就造成了存货计价方法对 税收的影响,因而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成为企业必需考虑的因素之一。   其实,存货计价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具体方法,它是通过市场价格水平变动的差 异来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计价方法,从而使税收成本降低。 但这必须符合各项规定,例如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购入存货应按照买价加运输费、 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和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 (不含增值税)等计价。又如: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 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 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应当慎之又慎,长短期利益 兼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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