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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征管制度——何为税收保全措施,实行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及制约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8.5 何为税收保全措施,实行税收 保全措施的条件及制约问题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在由于纳税人行为或某种客观 原因而导致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 财产的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实行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税收保全措施只能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必须是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 担保人担保的情况下,对在责令限期缴纳之前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 首先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不是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由此可见,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 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制约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征管法》规定:   (1)实施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 被执行人。   (2)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4)如果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而给纳税人造成实际损失的,税务机 关应负赔偿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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