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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8.6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除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 卖所得抵缴税款。   2.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根据《征管法》第25条规定,税务机关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如下: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不仅可以适合于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而且可适合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必须告诫在先,执行在后。即 对纳税期满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者,税务机关应先责令其限期缴纳,对拒不缴纳者, 方可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限期期满之后,责令限期内有不履行义务 迹象的,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纳税义务的全面,实行履行为目的。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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