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4-0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4/2004信息】 11.8.6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除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
卖所得抵缴税款。
2.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根据《征管法》第25条规定,税务机关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如下: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不仅可以适合于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而且可适合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必须告诫在先,执行在后。即
对纳税期满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者,税务机关应先责令其限期缴纳,对拒不缴纳者,
方可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发生在责令限期期满之后,责令限期内有不履行义务
迹象的,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纳税义务的全面,实行履行为目的。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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