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征管制度——纳税人如何办理开业、变更、注销及停业、复业登记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4信息】 11.8.2 纳税人如何办理开业、变更、
注销及停业、复业登记问题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
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
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建立税务登记制度,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和控制税源,对纳
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税务登记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和停业、复业登记4种。
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包括:
——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
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法律授权由国务院根据税收
征管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据此,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
只缴纳价目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有必要说明的是,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其税务登
记由总机构统一办理,但该分支机构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说来,纳税人应按下列要
求和程序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具体是: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自有关部
门批准之日或在按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税务登记;纳税体制改革属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2)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
定的税务登记点,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税务机关为适
应分税制的需要,设置了两套税务机构,即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两套机构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
记,分别管理。
(3)携带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必须
携带下列证件或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
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入境证件;组织机构统一的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4)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①企业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
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入境证件号码;②纳税人住所和经营
地点;③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核算类型、机构情况、隶属关系;④生产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⑤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⑥生产经营期限、从业
人数、营业执照字号及执照有效期限和发照日期;⑦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⑧记账
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境外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
⑨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⑩其他有关事项。
3.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其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
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予以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或者注
册税务登记证。如果纳税人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税务机关还应在
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凭证。
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如遇登记内容等事项的变化,应申办变更或注销税务
登记,这是因为每项登记内容的变化都会涉及纳税人纳税事宜和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变
化。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意义不同,前者是一些非本质性的要素发生
变化,不影响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后者是本质上的变化,意味着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
在法律意义上的消失或死亡。
1.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单位
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
围;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
应在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变更或发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
更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
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对未在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改组、
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
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区;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
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而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按时
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
内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
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查(必要时可实地审查),
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算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
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
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
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
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视为恢
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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