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征管制度——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4信息】 11.8.3 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问题
办理纳税申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法进行。
1.纳税申报的时间要求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
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
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各税种在征收管理上有一定的差别,因此,
其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也不尽相同。
原则上讲,报缴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日可以顺延。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财
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报送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当期
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
2.纳税申报的内容要求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明确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内。纳税
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应在其申报期限内,
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上税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纳税资
料。
目前,我国各税种都有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源泉控制的税种有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报告表。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的内容一般包括:税种、
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收税项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
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收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此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情况报送下列相关资料等:(1)财务会计报表及
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
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无论有无收入,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
报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内应按两部
分同时进行纳税申报:一是按正常纳税年度进行申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二是按
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依据税收优惠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申报的方法要求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
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取邮寄申报。邮
寄申报的,以邮寄地址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可以看出,实地申报是法律所
要求的主要的申报办法:邮寄申报只是特殊情况。但邮寄申报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
因此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通讯事业的发展,邮寄申报的范围将越来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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