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税收征管制度——税务登记的范围和主管机关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4信息】 11.8 税收征管制度 11.8.1 税务登记的范围和主管机关问题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 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 (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 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的调 整。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 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 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同时,在税务登记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改制企业的税务登记问题   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 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2.关于调整登记流程的衔接问题   为了加强行政配合,取缔无照经营,防止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的登记进行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漏管户。在新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出台 前,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登记信息沟通,加大登记核查力度, 力求做到税户清、税源明;协作规定出台后,要紧密结合《办法》贯彻执行,切实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3.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格式问题   《办法》涉及到的表证单书,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 样的通知》(国税[1993]109号)执行,该通知未涉及的表证单书,暂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办公室制发 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设计的有关格式确定。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