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4信息】 8.2.2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
1.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关税条例》第16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
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其中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
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
运输费用应予以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若为货价加运费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
时,应先将运费或者保险费用扣除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同样,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
可以不予扣除;国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加入成交价格内,然后再计算完税价
格。
2.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
由于出口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应
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外贸所需的储运费、保险费等组
成。概括地讲,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因此,如何确定成交价格就成为出口货
物完税价格税收筹划的关键。
在进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1)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作
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
段运输费用应予以扣除。
(2)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成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扣
除运费或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3)如果纳税人的公司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
关的佣金,那么在纳税人的申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因为佣金按税法
规定可以扣除。如果不单独列明的,可不予扣除。
除了以上几点应注意的以外,我们还应对现行的海关法、进出口条例和其他有关
的海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更多的对完税价格进行税收
筹划的方法。
例如,《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
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同时《关税条例》又
指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
前款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
不予调整。
这两条规定就给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
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规定的各项单证,这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
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如果某进口商将进口某种商品,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市
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
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格,从而减轻税负。即使在事后被要求补交单证,税款也不会有
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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