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筹划(中)
录入时间:2004-0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8/2004信息】 2.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1)再投资退税的税收筹划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以获得退税,但不同
的投资方式获得的退税利益有所不同。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再投资并
获得退税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
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
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前述两种投资方案中,第二种比第一种具有明显优势,
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于企业来讲,所需要的是
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有
条件的企业应选择第二种。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
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
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
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
务机关申请退税。原纳税地税务机关按上述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
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通知单》。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
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规定对再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有再投资后经营
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
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按规定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缴回
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
案例6-5
某经济特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990年9月开业,生产经营期20年,当年获利,
但企业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从1996年起以后历年都被政府主管机关
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下表是该企业从1990~2000年的获利情况:
图表6-11 (单位:万元)
年度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获利 60 50 130 -70 320 460 580 500
650 730 790
另外,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1994年分得的利润91万元,1997年分得的利润177
万元,都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则该企业11年内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及外国
投资者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是多少?(地方所得税与企业所得
税同减、同免)
分析
由于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为20年,按规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
起“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①1990年经营不足6个月获利,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税期限。则当年需
纳税:
1990年应纳所得税税额=60×(15%+3%)=10.8(万元)
②1991、1992年两年免税。
③1993、1994、1995年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993年亏损,虽不用纳税,但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其亏损,1994年弥补1993
亏损后仍有利润:320-70=250(万元)。
则1993、1994、1995年三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320-70+460)×(15%+3%)×50%=63.9(万元)
④从1996年起,历年部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享受3年减半征税。
那么1996、1997、1998年3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580+500+650)×(15%+3%)×50%=155.7(万元)
⑤从1999年起延长减半征税优惠期满。
1999、2000年两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730+790)×(15%+3%)=273.6(万元)
⑥11年内共纳所得税为:
10.8+63.9+155.7+273.6=504(万元)
⑦由于1994年用税后利润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所以只能退还已纳税款
40%,但1994年恰是享受减半征税期间,因此,也要将减免因素考虑进去。
1994年再投资退税额为:
91/[1-(7.5%+1.5%)]×7.5%×40%=3(万元)
⑧由于1996年起,该企业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税,退税率
可按100%计算。
1997年再投资退税额为:
177/[1-(7.5%+1.5%)]×7.5%×100%=14.59(万元)
那么再投资退税额合计为:3+14.59=17.59(万元)。
由此可见,再投资退税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税收成本。但是要想获得100%的退
税,对于企业类型和地域限制都比较大,筹划空间也相对较小些。值得企业注意的是,
用来源不同的资金进行再投资所享受的退税政策是不一样的,在这方面也可以进行
一番筹划。
案例6-6
某外国投资者威尔逊于1993年11月在中国境内投资700万元开办一家中外合资的
机械制造厂,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70%,立项时确定经营期为15年。机械制造厂于
1994年1月开始生产,所得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
政策。
威尔逊从机械制造厂分得税后利润1994年为11.9万元,1995年为17.85万元,
1996年为30.35万元,1997年为40.46万元,1998年为50.58万元,1999年为62.48
万元,2000年为83.3万元,合计296.92万元。
2001年1月,威尔逊欲用100万元进行投资,开办新项目,该如何筹划呢?如果威
尔逊开办的新项目属于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用从机械制造厂1994~1997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税法规定,用
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不享受退税优惠。故100万元投资额中只有70.25(100-11.9
-17.85)万元可以退税。因为1996年、1997年两年属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
15%。
退税额=70.25÷(1-15%)×15%×40%=4.96(万元)。
方案二:用从机械制造厂1996~1998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1996~1998年属于
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5%。
退税额=100÷(1-15%)×15%×40%=7.06(万元)
方案三:用从机构制造厂1999~2000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
退税额=100÷(1-30%)×30%×40%=17.14(万元)
方案四:用其他来源的资金进行投资,税法规定不享受退税优惠(由外国投资者
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
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除外。
比较上述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三最优,威尔逊应选择方案三。
如果威尔逊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其可获得的投资退税率为
100%,同样是上述四种方案,其可获得的退税额分别为:
方案一:
退税额=70.25÷(1-15%)×15%×100%=12.40(万元)
方案二:
退税额=100÷(1-15%)×15%×100%=17.65(万元)
方案三:
退税额=100÷(1-30%)×30%×100%=42.86(万元)
方案四:用其他来源的资金进行投资,税法规定不享受退税优惠,退税额为0。
可见,同样以方案三为最佳,只是获得的退税额更多。经过以上比较,我们不难
看出,用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比用其他来源的资金进行投资优越;
用减免税期满后的利润投资比用减免税期间的利润投资优越。
综上所述,外国投资者在用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考虑
是以增加注册资本形式直接再投资于原企业,还是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
要考虑投资地区,投资地区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因此,需要进行全
面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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