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融资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6/2004信息】 投资、融资是企业最基本的财务活动。国
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如公司法、证券法、投资法、金融法等从不同方面对企业的投融
资活动进行规范,而且从税法上对企业的投融资作了具体的规定,因而也给企业的投
资融资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一、投资的税收筹划
在企业的投资预测和决策中是以投资项目的投资额与在使用周期内所获得的收益
(现金流量)进行比较而决定取舍的,而应纳税款是项目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
额的多少对企业的投资决策有直接影响。因此,在企业的投资活动中,为了提高投资
的效益就必须重视税收筹划工作。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企业投资方向的选择,除了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外,还必须将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税负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加以
考虑。为此,企业不仅可以选择对国家扶持发展的相关产业进行投资,而且也可以选
择在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沿海港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
地区进行投资,可以使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企业也可以
选择对外商投资企业、民政部门的福利生产企业、以“三废”(即废水、废渣、废气)
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投资。国家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年的免交企业所得税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优惠;利用“三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在五年内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企业向这类产业或企业进行投资,就可以获得比较理想的投资收益。
二是投资来源的税收筹划。企业进行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
借入资金。从企业的税收筹划角度来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和利用借入资金进行
投资的节税效应是不同的。由于利用借款投资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抵减应纳税所
得,因而可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三是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
税收优惠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利用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可以享受注册地
税收优惠政策。如内地公司在国家确定的经济特区等低税区设立子公司,其经营所得
不仅可以获得直接的减税利益,而且还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转让定价方式获得额外的
节税收益;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分公司的亏损可以
抵冲总公司的经营所得,从而达到缩小税基,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二、融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融资方式可分为主权融资方式和债务融资方式两大类。不同类别的融资方
式不仅隐含的财务风险不同,而且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
定着不同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因此,减轻企业税负也是企业融资决策中必须认真考
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债务融资的税收筹划。债务融资有银行借款、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几种主
要形式。一是借款融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仅具有利率较低、借款手续相对简便、
筹资费用较少的特点而成为企业筹措经营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可以利用
借款利息的减税作用进行税收筹划,在融资活动中尽量发挥利息的节税效应。但是,
借款利息的节税作用并不是永恒的,即并不是借款越多,利息支出越多,利息的节税
效应就越大。而是只有在总资产收益率高于借款利息率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借款的节
税效应,从而提高权益资本净利率(或每股盈余)。当企业总资产收益率低于借款利息
率时,增加借款融资会降低权益资本净利率,当借款利息对权益资本净利率的负面影
响超过其节税效益时,再增加借款及利息,不仅不会有节税收益,而且还会使资本净
利率更大幅度地下降,大大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甚至迫使企业陷入濒临破产的险境。
可见,只有在企业预期资产收益率高于借款利息率的前提下,借款融资的税收筹划
才有意义。
二是融资租赁。租赁按其性质可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两种。经营性租赁
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对出租人来讲,将资产出租不仅可以
使闲置的资产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提高总资产收益率,而且其租金收入(其他业
务收入)的税负一般低于销售收入(主营收入)的税负;对承租人来讲,租金可以作为
费用在税前列支,其节税效果更为明显,特别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
可以直接将资产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和利润,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
负的目的。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的主要形式。融资租赁方式给租赁双方都可以带来节
税收益。对承租人来讲,融资租赁不仅可以使其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及时得到所必须
的设备或其他资产,满足企业经营的需要,而目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和
支付的租金都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因而具有节税效应;对于租赁公司(出租人)来讲,
由于其向金融机构融资购置资产出租,其贷款利息也同样具有节税效益,如果租赁公
司地处低税区,贷款利息的节税作用更为明显。因此,在融资租赁活动中,租赁双方
都存在着税收筹划问题。
(二)企业兼并的税收筹划。企业兼并是伴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一种普遍经济现
象,它是产业发展、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从法律角度来讲,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通过购买或有偿转让的形式,从而实现产权转让的经济行为。所
以,对于兼并方企业来讲,企业兼并既是一种融资活动也是一种投资行为。
企业兼并是一种融资活动。它是指兼并公司通常用较少的资金投入取得急需的土
地、厂房、设备以及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相当于兼并方以较少的资金代价筹措到较
多的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它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而
且还可以从被兼并的企业的亏损中得到好处。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中都
规定有亏损递延条款,即企业当年出现的经营亏损不仅可以用于下年度的利润弥补,
而且尚未弥补的亏损还可以向以后递延,抵减以后几年(一般递延五年)的盈余,企业
按照抵减亏损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一年中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几年连续
累计亏损数额较大并扭亏无望,那么,这家企业就有可能成为被其他企业兼并的目标
(即兼并的目标公司)。兼并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有累计亏损的目标公司达到隐蔽利润,
减少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这家亏损企业可能会考虑兼并一个盈利企业以充分利用自身
的亏损抵税的优势。企业兼并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它是指兼并方在兼并或收购被兼并
企业时必须付出一笔相当数额的资金,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从本质上看,企业兼
并可以视同兼并方为了实现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目标的一种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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