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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整妙招失灵

录入时间:2004-0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8/2004信息】 2001年,湘中某公司准备在甲地开办食品 加工厂,请人帮其筹划。该厂设计两个方案生产食品。第一方案:选择从农业生产者 或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产品原料,经过两道加工程序(第一道为粗加工,第二道为细 加工)后加工成食品出售。第二方案:从一般纳税人处直接购进经粗加工过的原材料, 直接进入第二道工序后加工成食品出售。   第一方案中,预计每年从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1000万元的原材料。 由于只能按10%的进项税额抵扣,实际成本为900万元。在第一步加工中,加工费为 180万元,在第二步加工中,考虑到存储和保管成本等因素,加工费用等合计为200万 元,合计总成本为1280万元。按1400万元出售,最后毛利为120万元。缴纳增值税为 1400×17%-1000×10%=138(万元)。   第二种方案,从一般纳税人处直接购进经过第一步粗加工过的原材料,购买价为 1090万元(不含税价),其进项税额为1090×13%=141.7万元。由于减少了加工过程中 的合理损耗和降低了库存等管理成本,加工费等费用为170万元。最后总成本为1260 万元,仍以1400万元的价格出售,毛利为140万元。实际应纳税额为1400×17%-1090 ×13%=96.3(万元)。在反复调查、计算、比较,最终食品加工厂选择第二方案。   2001年,食品加工厂经营业绩高于同类企业。食品加工厂厂长很高兴,逢人便夸 奖这个“筹划策略”。但是,奇怪的事情发生了。2002年,在其他经营条件不变的情 况下,该厂经营效益在同行中明显下降。   究竟是何原因呢?原来造成企业效益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0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一条新的税收政策———财税[2002]12号文件。它规定,从2002年 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也适用于从小规模 纳税人处购入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新政策的出台,使 得购进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降低了,反过来,原来购进次级农产品加工企业的 优势相对减弱了。   让我们再按原来的思路分析:   第一方案购入1000万元(不含税价)的免税农产品,2002年进项税额由原来的 100万元变为130万元,加工过程中费用不变,第一步加工费仍为180万,第二步加工 费用200万,最终总成本1250万,实现毛利150万,应纳税额为238-130=108(万)。 第二种方案未变动,仍为140万元的毛利,在这种情况下,选择第一种方案当然更有 利可图。   造成这一变化的根源在哪里呢?不难看出,税率发生变化是重要原因。所以政策 的调整,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一旦摸不准政策,筹划也达不到预 期效果。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作为投资者,要时刻注意自己的投资领域和趋 势,而不要靠碰运气、孤注一掷;作为筹划者,不但要熟悉专业知识,而且更应该了 解政策的变化趋势、经济的走势,从长远利益出发为企业精打细算。当然,能否准确 衡量风险度,取决于专业人员的职业敏感度和判断能力,从另一角度看,筹划者的学 识水平也影响筹划的收益。我们应该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有所关注。这实质上是筹划风 险中政策变动风险的具体体现。因此,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税法稳定性是纳税筹划方 案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先决条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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