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4信息】 11.7.21 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
1.根据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文件规定,对
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企业等单位,以预收房款的方式“集资”建房,其
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全部所有,实际构成买房行为。依法征收契税。
2.契税清理,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须追验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
追验范围,原则上以一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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