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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以房产作为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4信息】 11.7.20 以房产作为投资,作股转让 契税问题   1.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 变更登记手册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2.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 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3.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当比照财政部(91)财农税 字第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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