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4信息】 6.4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特定
企业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一定的照顾和鼓励,实行减征或者免征。这
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由于税收优惠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如果企业
能够顺应这种政策导向,就会为自己减少税收成本。
下面就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罗列如下,以供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参考。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开发区内新建的高新技
术企业,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在中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过认定以后,可以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
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利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
水产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等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人,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
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7.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
(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务等)、技术
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8.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从开始生产、
经营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
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经过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0.企业、事业单位转让技术,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企业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为主要原料从事生产的,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
之日起,在5年以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
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
年。
14.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
年。
1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
数60%的,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免税期满以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过批准,
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16.教育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中学、小学举办的工厂、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
上述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
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超过10%;不足35%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比例达到
35%以上的,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
象、华侨农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
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获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
业务取得的所得,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
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政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
老年服务机构,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微
利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一般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乡镇企业可以按照应纳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2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
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人,
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抵扣其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
24.中央、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以后,在2003年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25.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电力
建设基金等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
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发生的上述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税额,不得超过投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不足抵免的,其余额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投资前一年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延续抵免,但是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企业在上述
投资发生之后5年以内将已经享受投资税收抵免的设备出租、转让,应当在出租、转
让的时候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
1.地方级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者确定。
2.中央级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属于纳税人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
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免征、
减征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免税、减税,由企业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者确定。
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
策。纳税人按照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者优惠政策到期以后3年之内
出现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应当追回由于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征、免征的税款。其中,
享受优惠政策没有到期的,还应当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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