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11.7 其他税种
11.7.1 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行为如何
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所谓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
向政府缴纳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后,仅对土地进行一般整理,如通水、通电、通路等基
础开发,不在上面造房,不进行房地产开发,就直接将土地出售转让,这种行为属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转让者取得了转让收入,就具备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3
个标准,应当按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房,进行房产开
发,再出售转让出去,这种行为一般叫做卖房。在卖房的同时,买房者也同时得到了
土地使用权。这也具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3个标准:一是土地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二
是发生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行为;三是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者在卖房时取得了收入。因此,这种情况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计
征土地增值税。
第3种情况是现有房地产的出售。也就是说,对已经建成并投放使用的房地产,
将其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给买房者。这种行为像上一种行为一样,要征收
土地增值税,并要按国家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的转移变更手续。如果土地是国家过去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缴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这种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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