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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11.7 其他税种   11.7.1 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行为如何 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所谓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 向政府缴纳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后,仅对土地进行一般整理,如通水、通电、通路等基 础开发,不在上面造房,不进行房地产开发,就直接将土地出售转让,这种行为属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转让者取得了转让收入,就具备了征收土地增值税的3 个标准,应当按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房,进行房产开 发,再出售转让出去,这种行为一般叫做卖房。在卖房的同时,买房者也同时得到了 土地使用权。这也具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3个标准:一是土地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二 是发生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行为;三是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者在卖房时取得了收入。因此,这种情况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计 征土地增值税。   第3种情况是现有房地产的出售。也就是说,对已经建成并投放使用的房地产, 将其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起出售给买房者。这种行为像上一种行为一样,要征收 土地增值税,并要按国家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的转移变更手续。如果土地是国家过去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缴土地有 偿使用收入,这种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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