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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11.7.2 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 的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1.房地产继承。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 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 民事法律行为。遗产继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在我国目 前以前者居多。法定继承主要是指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按 一定的顺序继承死者财产。遗嘱继承是指由死者指定的继承人合法继承财产。在国外 许多国家都征收遗产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这种税收,但按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征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两种行 为,虽然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也就是被 继承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这种行为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的赠与。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捐赠给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 为,对于这种行为,国外目前不少国家开征了赠与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这种税收, 也不对之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按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三条标准,赠与人捐赠房产是 无偿转让,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不应征税。   房地产的“赠与”仅指以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中或 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 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房地产的赠与虽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所 有人并没有因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房地产的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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