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实务 > 正文

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对房地产的联建行为、代建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11.7.7 对房地产的联建行为、代建行 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1.房地产的联建行为。这种联合建房行为是指一方出土地,另一方(或多方)出 资金,共同建房,在建好以后,双方(或多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分得相应价值的住房。 从这种行为不难看出,出土地的一方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新建住房部分产权,对 这种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建筑住房,并向客 户收取劳务费的行为,由于并没有发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而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 征税范围。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