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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其他税种——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11.7.6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是否 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较普遍,在我国国内企业的联 营也较多。这种行为一般是指一方出土地或房地产,并将土地或房地产作价,作为投 资入股或联营企业的资本,另一方(或多方)出资金(或设备),双方(或多方)组成一个 新的企业(或法人)合资,合作经营和联营。这种行为,土地投资方与新办企业之间一 般都办理了(也有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过户手续,在转移的当时并不取得收入, 其收入只能待以后新企业(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取得利润时以股息、红利等形式补 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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