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专家论坛——加入WTO与我国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下)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四、按市场经济原则与WTO规则改革、完
善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照WTO协议和市场经济规则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改革与完
善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原则
税收政策的调整完善要与WTO涉税原则及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相统一,政策设计
与实施要体现内、外统一。
2.公平原则
这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也是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内在要求。调整、完善
现行税收制度必须体现公平原则,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竞争地位的公平,享有权益
的公平,市场准入的公平,充分体现无歧视、无差别待遇原则。
3.规范原则
新税制要保证操作实施的规范、运行程序的规范、管理措施和手段的规范、管理
程序的规范,排除任何随意性行为。
4.透明原则
税制及其各项实施政策必须公开,政策调整必须及时对外界公布,重大政策调整
要提前公布以增加政策的预见性。
根据以上原则,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增值税减免范围宜窄,政策设计法定。实施对象仅对终端消费品和劳务,
取消对中间生产、经营环节设置的减免优惠。
第二,增值税减免政策实施范围要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消费需求发展方
向。逐步实现产品结构合理化和产业结构科学化,取消针对纳税人性质、所有制形式、
指定企业、指定产品给予的特殊优惠。
第三,取消针对特定生产、经营环节设置的减免,不能因企业性质或销售对象不
同而分别设置征免。对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植物油等可采取降低税率,直至适用零税
率。
第四,取消对深圳、海南特定地区的地产地销产品给予的增值税优惠。
第五,严格操作管理,享受减免税企业不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应允许享受减免税企业放弃免税权。如前所述,规范操作的减免税企业不
一定能从中得到好处(先征后退、财政返还除外),而且还会因下环节进项税额不能抵
扣而造成销售不畅,对减免税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企
业放弃减免税权而选择正常纳税。参照国际惯例,税法中应规定允许放弃减免税权的
范围,经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按规定核算应税销售额,并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
第七,规范进、出口税收,实现进口产品依法定税率足额征税和出口产品依零税
率彻底退税。在严格遵循WTO相关规则的条件下,保障国内、外市场的公平竞争。
以上改革、调整可分步实施:(1)对政策中规定的截止到2000年底的减免税到期
后一律停止执行,不要再以任何理由延期执行;(2)对长期实行的法定减免不再限定
经营者;(3)对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条款要抓紧修改。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
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优惠应由进口免税改为进口征税和出口退税。对列举名称或
指定企业实施的优惠应取消;(4)对违反WTO相关规则的减免规定要主动清理取消。
在调整、完善现行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必须保证政策实施的透明度。所有政策调整
内容必须及时对外公布,对重大政策的调整要提前公布,以提高企业对相关税收政策
的可预见性,这也是WTO规则强调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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