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专家论坛——WTO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下)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四、加入WTO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
措施
1.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1)实行消费型增
值税,准许资本购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
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金能得到退还;(2)对劳务实行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
同税种带来不同税收负担的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
的政策;(3)缩小税收优惠的政策范围,减少税款流失,消除少征多退的现象,尤其
当我国加入WTO后市场进一步开放,出口占经济总量的比重将进一步加大,退税额度
必将上升,如少征多退弊端不消除,必将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2.保持政策的稳定连续统一,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目标。(1)保持征税率与退税率
的一致;(2)凡是出口商品要统一政策,不论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国内采购
都要退税。应将来料加工纳入出口退税范畴。
3.改革出口退税的运作方式,将其纳人正常的税收管理。(1)退税办法要多层次
多元化。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一律实行“免、抵、退”,并且
取消出口额占季度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凡是1个月内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都得
退还;对外贸出口应采用“免税采购”为主,“免、抵、退”和“先征后退”并存的
方法。对一部分信誉好、管理佳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准许“免税采购”或者“免、抵、
退”;对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小型外资企业以及“免税采购”的企业,超额出口的
部分实行征退一体化基础上的“先征后退”;(2)将其纳入正常增值税申报管理之中,
简化申报手续,减少申报资料,申请退税的企业只需报送必要的出口报关单和收汇
核销单,其余单证留在企业备查,并且定期地进行异地函调稽核,对出口内容、票证
进行正常的稽核,打击出口骗税;(3)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要统一,改变目前征税机
关和退税机关不统一的格局。
4.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1)加强海关、税务、银行、外管等部门间的
协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多环节多层次地严重审查;(2)完善已有的
全国或区域的电算化网络,建立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切实
达到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提高效率,增强打击和防止出口骗税的能力;(3)建立
“滞退金”制度,保证纳税人的权益,监督退税机关的工作效率。规定税务机关办理
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如果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
要赔偿纳税人税款的时间价值损失,按照税款滞纳的办法支付纳税人出口退税款的
“滞退金”,这样既保护了纳税人的权益,又监督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保证了退税
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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