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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加入WTO后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消费税的国际国内概况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第4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4.1  加入WTO后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   4.1.1  消费税的国际国内概况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也是国际上普遍开 征的一种税。但是世界各国的情况有些不同,首先有的国家是对每一个应税项目设置 一个税种,如烟税、酒税等;有的国家则是综合设置一种消费税,然后通过列举税目 的方式,凡列举的消费品都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其次,各国消费税收入占总税收 收入的比重明显不同,一般发达国家为20%~30%,发展中国家则可达到30%~40%, 最后,各国的征税范围各有特点,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变化,如:有的国家 对赌博征税,有的对摄影器材、木材制器征税,还有的国家征收犬税、狩猎税等。   目前我国消费税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是中 央政府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我国1950年1月,曾在全国范围内统 一开征了《特种消费行为税》,1989年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现在的消费税 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建立的。我国消费税的立法精神是:税负的高低体现出国家的 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即国家通过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合理调节消费行为,正确引 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间接地引导投资流向,筹集资金,保证财政收入;宏观 上与增值税和营业税相配合,形成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为主,与消费税特殊调节相配 合的流转税制体系。   我国消费税目前选择了11种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 固定税额标准,详见图表4-1《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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