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出口货物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加工复出口货物的税收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4.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的选择
我国企业出口货物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另一种是
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由于这两种出口方式在计算退税时有所不同,而导致企业的
税负也有较大区别。
现行出口货物的退税政策规定,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只能委托)出口
自产货物,并未规定实行何种退税管理办法;但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实行先
征后退管理办法。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
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免
征消费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
物,而且在这两种方式下都可办理也都由自己办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不能退税
的货物除外);同时,出口企业也可采取货物卖断方式或将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外贸企
业出口的方式出口货物,货物出口后不影响出口退税。下面就通过案例来说明,企业
采用自营出口自行办出口退税与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再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这两种形式税负有何差异。
案例3-9
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自营出口20000
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增
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分析
年应纳增值税额=20 000×17%-1500=1900(万元)
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20000×13%=2600(万元)
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19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
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
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
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元,则
A公司应纳增值税={20 000/(1+17%)}×17%-1500=1406(万元)
B公司可得到退税={20 000/(1+17%)×13%=2 222(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1406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万元,
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 222-1 406=816(万元)。
由此可见,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以A、B两公司来看,自营出
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700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816万元,
两者相差达到116万元(816-700)。显然,通过外贸出口对A、B公司更加合算。
虽然将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再出口,可以得到税收上的好处,但有
时具体问题还应具体分析。当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时,外贸企业可
将收购的货物委托他人出口或者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进口,前者仍由自己办理
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退税;而且在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自
己结汇且谁办理结汇都不影响退税。当外贸出口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或某些
人为原因影响正常的出口退税业务时,外贸出口企业可将收购的货物以调拨的方式销
售给其他外贸企业,由另一外贸企业出口和办理出口退税。
前面分析了加工复出口时所面对的四种选择,但在分析过程中,并未考虑成本、
费用等问题,因此在税收筹划时,要统筹兼顾,根据具体情况仔细计算后方可作出选
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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