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包装物及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0/2004信息】 4.2 包装物及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企业税收成本的高低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
这更加强调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利用包装物及包装方式来节约税收成本始终是企
业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策略。
4.2.1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包装物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包装物作
价随同消费品出售;二是收取包装物押金;三是收取包装物租金。对于三种处理方法
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下面一一介绍。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
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
2.收取包装物押金
收取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
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
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在将包装
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3.收取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
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
用。但是不包括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根据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由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
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
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
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因此采用收取
押金的方式有利于节税。
案例4-1
某企业销售轮胎500个,单价为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
为2000×500=1 000 000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
额为100万×10%=10万元。该企业领导认为税收成本过高,因此要求财务人员采取
措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分析
根据该企业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包装物上下点功夫,寻求节税的途径。例如,
可以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这样可以降低轮胎售价,每个售价1800元,此时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500×1800×10%=9(万元)
可以节约税收成本1万元。
那么,综合考虑,采取收取包装物可以给企业带来三方面的好处:
一是可以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从而在一定程序上节约了生
产包装物的人力、物力,降低了产品成本。
二是在产品的售价中可以扣除原来包装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了产品的售价,有利
于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三是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综上所述,企业不能忽视对包装物的税收筹划。但是,补充一点,从1995年6月1
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
及会计上如何核算,仍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营酒类产品
的企业利用包装物节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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