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出口货物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出口优惠政策选择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3.4.2 出口优惠政策选择的税收筹划
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效益。因此,要对出口货物的优惠政策好好把握。
1,货物出口的优惠政策
货物出口时的优惠政策按内容的不同,可称分为优惠税率、减免税和出口退税三
种。
(1)优惠税率
纳税人出口除原油、柴油、新闻纸、糖、援外物资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增
值税税率为零。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海关对关税税率的调整,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
(2)减免税
纳税人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国家计划内出口的
卷烟;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
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等,可以免征增值税,但不予退税(抽纱、工艺品、松香、
山羊皮等除外)。
(3)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按照规定的退税率退还给纳税人。
出口退税对出口企业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进行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时,应注意
以下几点:
①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
现行税法对能够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
业才有办理出口退税的资格:
·国家外经贸部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的自产货物;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即委托方无出口经营者;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国家税务总局特准出口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
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等。
②出口退税的条件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才有资格办理出口退税,即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的货物;货物须经我国海关报关离境;出口货物必须结汇;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单证。
③出口退税的退税率
目前,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分为5档:
·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7%;
·其他机电产品、纺织原料及制品(不包括服装)、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
品、水泥、铝、铅、锌、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颜料、橡胶制品、玩
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出口退税率为15%;
·农业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其他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除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一律为6%。
此外,凡是列入中国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商
品出口目录》的出口产品,出口退税率没有达到征税率的,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可以按照征税率退税。
2.在货物出口优惠政策方面的税收筹划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将征税率与退税率结合起来考虑,这对老外商投资企
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尤为重要,因为他们可以在“免税”、
“先征后退”、以及“免、抵、退”等三种优惠政策中作出选择。下面就从征税
率与退税率的关系上来分析老外商投资企业该如何作出选择。
(1)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相等时
在“免税”办法下,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进入成本,由企业自行负担;在
“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下,其进项税额则由国家退还给企业,在这样的
情况下,要综合考虑一下本企业环节所实现的税金以及办税成本的大小,在三种优惠
政策之中作出选择。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进项税额全部进入成本不符合企业实现利益
最大化,所以应优先考虑采用“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的优惠办法。
“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是“退税”政策的两种具体体现,从宏观效果来
看,无论企业采取哪一种办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无明显差别,如果要在两者间进行
再选择,就需从短期效益着手进行分析。
①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情况下,
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办法。
原因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
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税款,但同时可通过退税及时得以补偿(一般退税额均大于纳税
额)。采用此种方法是以不增加出口企业的财务费用为界限,即退税所得的利息收入
足以弥补缴纳税款占用资金的利息。
②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选择“免、抵、退”的方法比较有利。因为
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
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
企业资金不被占用。
(2)当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时,需要考虑三种情况:
①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等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择
三种办法都对其利润没有影响。
②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即:[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征税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大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应选择“免税”方法。
案例3-10
某1991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一季度出口乙产品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进
项税额为20万元,该出口企业没有内销行为。乙产品的退税率为5%,征税率为13%(
本例中出口销售收入指出口离岸价格,下同)。
分析
a.采用“免税”办法,企业的进项税额20万元全部转入成本,冲减利润,但企
业没有承担具体的应纳税款;
b.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2万元(400×13%-20);
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额为20万元(400×5%);那么该企业实际需承担的增值税税
额为12万元(32-20)。
c.若企业选择“免、抵、退”办法,则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32万元[400×(13%-5%)];
当期应纳税额为12万元(32-20)。
由于应纳税额为正数,所以企业不予退税。
由此可见,企业采用“退税”办法,会造成在最后环节缴纳税款,从而导致利润
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采取“免税”办法比较有利。
③若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小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时,出口企业选
择“先征后退”和“免、抵、退”办法有利。
案例3-11
某1991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一季度出口丙产品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进
项税额为44万元,没有内销,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丙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
15%。
分析
方案一是选择“免税”方法,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44万元全部转入成本,没有纳
税。
方案二是选择“先征后退”的方法,此时,出口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24万元
(400×17%-44);
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税额为60万元(400×15%);
那么,出口企业实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6万元(24-60)。
可见,出口企业不但没有纳税,而且是得到36万元的退税,利润增加了。
方案三是选择“免、抵、退”办法,则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为8万元[400×(17%-15%)];
应纳税额为-36万元(8-44);
出口企业的应退税额为60万元(400×15%)。
因为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实际为100%),
且应纳税额为负数,其绝对值36万小于应退税额,所以该企业实际退税额为应纳
税额的绝对值,即36万元,即企业不但没有纳税支出还实际得到36万元,增加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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