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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3.5 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其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的一项基本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可以 从不同角度去认识、理解和运用,例如可以分行业、分地区、分税种等。在这里及以 后各章中,我们将分税种去理解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列示如下,以供读者进行税收筹划时参考。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 产初级农业产品。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下列企业(项目)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 套件、备件:   (1)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   (2)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   (3)软件企业进口的;   (4)已经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 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内,利用 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的;   (5)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   (6)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 在投资总额以内进口的(在投资总额以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者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 优惠)。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集成电路专 用设备和仪器,符合国家规定的;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 原材料、消耗品。   5.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 件费。   6.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7.避孕药品和用具。   8.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9.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的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 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   10.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1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2.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 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13.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和属 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汽车等(上述项目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 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6.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 军、警用品。   17.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18.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9.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20.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2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生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 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产自用的制剂也可以免征 增值税。   22.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   23.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2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此外,种子、种苗、饲料、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 料,共和党和民主党派、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产主义青年 团、妇女联合会、新华社、军队的机关报刊,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课本,专门为少 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刊,科学技术书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企 业生产的黄金,校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民族贸易企业等,在增值税方面也可 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定期减税、免税或者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   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现行规定 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 售额200~800元;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50~ 80元。各地的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 规定的幅度以内确定。   增值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 额。如果纳税人不单独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 减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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