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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境内居民的境外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11.6.20 境内居民的境外所得如何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12日发布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根据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 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票、红利 所得。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 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 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 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在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在境外缴纳并且 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 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 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里所说的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 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 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 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 国家或者地区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限额的, 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 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 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3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税款。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上述3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填开完税凭 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 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 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 币的汇价   在年度终了后自行申报纳税,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 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3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如所得为3种货币的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美元对人 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 行套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 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 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所扣(征)的税 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征)缴个人所得税报告 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1)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2) 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 或征缴税款)。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 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年度终了、结清税款 后3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 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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