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所得为外国货币时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11.6.19 所得为外国货币时如何计征个
人所得税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
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
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
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
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
中国人民银行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3种货币的
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
关征收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为外国货币情况下,计税使用外汇牌价的问题
明确如下:个人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
述3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为以上3种货币以外的其
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
算应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
货币的汇价
例如,某纳税人2000年8月取得劳务报酬300英镑。2000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1:8.33,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
场美元对英镑的汇价为1:0.66。该纳税人9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其应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过程为:
1.套算英镑对人民币的汇价:
英镑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英镑的汇价
=8.33/0.665=12.62
2.按折合汇率计算该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300×12.62-800=2986(元)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2986×20%=5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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