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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缴纳中的违规形式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11.6.31 劳务报酬所得税缴纳中的违规 形式问题   前已述及,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劳务报 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在征税时扣减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 费用,就其余额征税。在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缴纳中,可能有如下一些违规形式:   1.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如某人某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000元, 纳税申报时只按取得1000元申报纳税,应纳税额为40元[(1000-800)×20%], 比实际税负800元[5000×(1-20%)×20%]少了760元。   2.纳税人对收入次数作出安排。某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为另一单位搞设计服务。时 间4个月,收取服务费4000元。应分4个月领取,每月1000元。如果按实际工作月份领 取报酬,他每次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共计160元。但该职工将这笔服务费分5个月 领取,每月800元,由于扣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故不缴个人所得税。   3.减少名义所得,增加“暗补”。某人为某单位服务,合同规定单位应发给其劳 务报酬1500元。由于给其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并送了300元的礼品,这样服 务者取得的劳务报酬是净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以下,也就可以不缴纳个人所 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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