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中的违规方法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11.6.30 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中的违
规方法问题
前已述及,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定额费用扣除的办法。个人所
得的工资、薪金按月征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工资或薪金扣除800元后的余额;对于在
中国境内无居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从中国境外取得工资、
薪金的纳税人,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4000元以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工资、
薪金所得税的缴纳中可能有如下一些违规手法:
1.将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安排在起征点以下,通过改善福利待遇来提高职工
收入。如某企业中方职工每月工资最高发放800元,外方人员每月最高发放4000元,
这两项都在起征点以下,都不需缴个人所得税。为了提高职工实际收入,企业给职工
提供交通和生活用具如煤气灶、热水器等,给职工子女提供医疗、教育补贴,逢年过
节发放礼品等。这样职工实际的月收入水平大大超过其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一年之中均衡发放工资。某会计师事务所每年5、6、7、8月为淡季,职工平均
工资700元,其余月份是旺季,平均工资可达900元。如果按月取得的实际收入发放工
资,则每年4个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一年取得的收入平均发放,则可少缴个
人所得税。由于该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均衡发放工资的办法,使职工免缴了个人所得
税。
3.低价向职工出售住房。某企业经济效益较好,每月给职工发放工资750元,都
在起征点以下。为了提高职工实际收入数,又可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价值20万
元一套的住房作价15万元卖给职工,职工因此取得了5万元的“暗补”收入。如果这5
万元当作薪金发放。则职工就要缴纳一笔为数不少的个人所得税。
4.安排职工出外旅游。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日益成为人们度假、娱乐
的一种方式。但去外地旅游要花费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某些单位职工名义工资不高,
但发放职工旅游补贴,送职工外出旅游观光,食宿、交通等费用全部由单位包下来。
通过这种方式,职工既享受到了一种比较高的消费,又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是一
举两得的事情,但国家却损失了一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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