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实务: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4-0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6/2004信息】 11.6.25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人员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
问题的通知》要求,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有关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
织(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
的常设机构(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
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1.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
务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以及税收
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
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
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
其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承担的工
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
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
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
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
薪金。
如某人为一家外国公司雇员,于2000年度受派来华,为该外国公司承包中国境内
一工程项目提供劳务,累计天数为85天。其在华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属
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由于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工作累计不超过90天。经
核查,该承包工程项目采用核定利润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华会计账簿中未列明
人员工资费用,但由于该个人为该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雇员,并且是受派在该工程项
目中工作的,其工资应由该工程项目负担,根据上述规定,该人员的工资、薪金虽然
未在工程项目账簿中记明,但应视为由该承包工程项目负担,其在华工作85天期间的
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
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
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
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
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
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董事、
高层管理人员另有规定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与我国未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
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技术部经理,该企业每月支付给其工资1万
元,该企业境外母公司每月另支付其工资4000美元,该个人2000年度在境内履行职务
实际工作250天,在境外实际工作115天。由于该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超
过90天,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250天取得的由境内企业
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在境外工作115天期间取得的
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
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
日的,其每月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
定规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
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
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
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3条所说临时离境(注: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
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
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
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
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如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万元,由外方公司支付4000美元,
该个人2000年度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340天,有25天出差在境外履行职务。该个人在
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根据规定,其在我国境内34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和
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均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境外25天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我国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
所得税。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
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4.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上述第1条、第2条、第3条所述情况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
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
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
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按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
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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